話說最近感覺很多人認為收養小孩就像去流浪動物之家去認養小貓小狗一樣簡單,

只要你願意,馬上就有小孩跟你回家。

是這樣的嗎?有這麼簡單嗎?

好奇如我,立馬請教Google大神,才發現「代誌不是憨人想ㄟ價泥簡單」!

但是又怕主張收養小孩很簡單的人,單純到看不懂法條和規定,

所以我只好雞婆一下,試著就大神開示的一些資料,整理成表格,希望有幫助。

程序

說明

相關法條

需訂書面契約

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除外。

民法第1079

有年齡限制

收養者年齡應高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民法第1073

應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除非父母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意思表示(如死亡、精神障礙或失智)。

民法第1076-1條及第1076-2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不得收養

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公婆不得收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與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養夫與前妻之子女。

民法第1073-1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

 

民法第1074

不得重複收養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不能再給他人收養。因此,張三之養子,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民法第1075

向法院聲請認可

如由教養機構轉介,教養機構應先進行評估並檢附評估報告。

民法第1079

兒少法第16條及第17條第1

進行收養調查

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等事項後,方始裁定認可

兒少法第17

以未成年被收養人最佳利益為考量

 

民法第1079-1

收養關係得終止

養父母如對養子女有遺棄、身心虐待或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等行為,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兒少法第20

(資料來源: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及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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